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3日 来源: 阿旗人大常委办公室 作者: 阿旗人大常委办公室
各苏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旗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制度,推动我旗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旗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旗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全旗六十周岁以上老人5950人,其中城镇3367人,牧区2583人,占全旗人口的13%。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将持续增长,预计2016年达到14.3%(6536人),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我旗养老服务业,解决牧区养老问题,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目标和任务
到2016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全覆盖的养老服务体系。全旗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1000张以上。重点解决牧区老年人居住分散、环境艰苦,医疗、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老人进城陪读居住分散、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所有社区都要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支持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各养老机构在保障“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为贫困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本年度90%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10%的老年人整体实现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政府供养、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培训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着我旗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一)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建设和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2017年完成建立全旗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网点的工作,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上岗开展服务。每个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优化功能,加强服务。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落实公益性工作岗位、优惠政策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服务方式和内容上,走社会化服务的路子,采取无偿、抵偿、有偿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必须的专业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应急救助等服务。在服务模式上,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规划,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扩大养老床位总量,调整养老床位结构,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医养型老年养护机构,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独、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他们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护理服务。同时,面向全旗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创新牧区养老服务新模式。立足我旗牧区实际,以牧区社会养老机构建设为突破口,逐步提高牧区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牧区养老机构全覆盖,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适宜老年人需求、具有草原牧区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建筑风格上,体现传统蒙元文化和民族地域特色结构,建筑充分表现蒙古族文化底蕴和民族风情;在运营管理上,突出民族习俗人文关怀,符合牧区老年人起居、饮食、服饰习惯和体能心态等牧民家庭生活特征;在服务功能上,具有养老育幼型、医养保健型、民俗娱养型等多种模式的牧区养老公寓;在收费标准上,低价廉租,确保进城老人有意愿能够住进老年公寓,通过家庭经营性收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草场使用权租赁和流转收入、低收入困难救助保障金等来支付入住老年公寓生活费用。针对牧区老年人依恋草原牧区生活习俗的特点,在公寓建设中配带养殖基地,饲养奶牛、肉羊,开设奶站,制作加工奶食品和传统手工艺品,兼顾入住公寓的老年人参与牧业生产,壮大院办经济,愉悦老人心身。同时,鼓励涉牧类社会组织、慈善超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入驻牧区养老机构,开办蒙餐馆、传统手工艺民族制品、民族服装加工和民族首饰制作、设置讲授蒙古族传统民俗等课堂。充分利用草原生态景区和天然温泉疗养的优势,特别要发挥蒙医技术在老年养护及老年病康复治疗方面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特色,以及发挥具有良好的牧民群众基础、社会认可度较高、具有鲜明养生保健蒙医疗法等。建设“候鸟式”医养型老年公寓,满足牧区老年人季节性疗养的需求。
三、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谋划社会养老事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福利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结合我旗牧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城乡养老以居家养老为主的特点,根据城镇、牧区老年人分布情况和各自需求,统筹城乡、区域之间养老资源,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和个人承担应尽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保障基本。以城镇“三无”、牧区“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面向全旗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不断完善投融资政策。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的用地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依照上级有关政策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牧区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盟、旗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镇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1.扩大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在现行保障范围的基础上,逐年扩大津贴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2.加大对牧区养老中心建设的资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牧区养老中心建设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加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资助。积极推进民建公助等模式发展壮大养老事业,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两类的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3.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资助。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户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4.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牧区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并将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能力建设纳入全旗公共实训基地规划中。民政部门要抓好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服务质量等制定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薪金及奖励机制,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积极扶持、培养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队伍,实行为老服务志愿者注册制度,支持社会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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