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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1日 来源: 阿旗人大 作者: 阿旗人大

(2015年12月31日阿巴嘎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全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法规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法律法规赋予本级政府出资或拥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旗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职权。旗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在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旗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
   (二)旗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质量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行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运行情况;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对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等情况,资产登记、管理、配置、经营、处置管理办法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审批报告情况。在国有资产处置、投资、融资等过程中,凡单笔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须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旗人大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四)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国有资产在资产委托、资产转让、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企业兼并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方式处置过程中,是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等原则。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按程序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挪用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收益等行为;
   (五)国有资产投资情况。重点监督国有资产投资是否优化资本配置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国有资产融资情况。重点监督国有资产融资是否按照“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进行。是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是否明确每笔融资的还款主体和还款来源,是否建立健全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
   (七)国有资产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薪酬管理情况,以及对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年度考核的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处置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建立相应制度,相关部门是否按期准确全面登记,出资人机构是否履行监督检查,资产交易和产权过户中是否存在违规处置等行为。
   第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式:
   (一)组织旗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
   (五)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六)开展工作评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二)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投资、融资和运营情况;
   (五)监管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七)需要听取或审议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事项;
   (八)政府应每年编制国有资产负债表,并报旗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旗人大常委会。旗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旗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工作实施审计。
   第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评议、审议的有关意见交由旗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旗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旗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或者对于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评议等活动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旗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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