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阿巴嘎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常委会工作的规范。
第三条 常委会遵循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我旗的遵守和执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促进我旗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常委会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常委会设立办公室、信访办、代表联络办、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和农牧业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表的选举工作,依法分配和确定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提请常委会确认。
第八条 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旗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日期议程,召集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本旗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管理、民生、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本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安排的农牧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纠正自己不适当的通知、通告、办法、规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四)依照法律规定向上述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
(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常委会联系和指导苏木(镇)人大工作。
第十三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须报送旗人大常委会备案:
⒈旗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⒉旗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⒊旗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⒋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上列文件,须在印发的同时,附备案报告报送人大常委会。
(三)备案文件由人大常委会备案文件审查小组初审,报告主任会议审议。对于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或不适当的,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确认。
(四)旗人大常委会确认与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函告制文机关自行纠正。
(五)旗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的文件,制文机关就同一事项重新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制文机关纠正后的文件,须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再行备案。
(六)旗人大常委会认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当的,函告旗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和视察
(一)旗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二)执法检查、视察计划、方案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出,报主任会议决定。
(三)执法检查、视察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有关机关必须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
(四)执法检查、视察组应当在检查、视察结束后提出书面报告报主任会议审议,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视察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六)旗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视察报告的重要审议意见,有关机关须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督促办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旗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须按照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认真办理,并在5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同时抄送提议案的代表。
(二)旗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或闭会以后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转交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承办机关须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并同时抄报旗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须重新办理并答复。
(三)旗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对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机关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
(一)根据旗长的提名,决定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二)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旗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根据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撤销严重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第十七条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条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的7日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第二十一条 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提出议案、报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旗长或副旗长;
(三)旗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政府办、局主要负责人;
(五)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办、委、室负责人;
(六)经主任会议决定,苏木(镇)人大主席、旗人大代表可列席会议,公民可旁听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后实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单位应派员入会,报道会议情况。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以常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执行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审议提出的重要意见,有关机关须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四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种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旗委的各项决定,不得有任何与旗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常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旗委同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并由责任人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一)对应当提请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越权作出决定的;
(二)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
(三)阻碍、干扰或拒不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拒绝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拒不接受质询,或者不如实报告、答复的;
(五)拒不办理和答复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六)拒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
(七)包庇执法违法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和检举人的;
(八)拒不办理和报告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及其他事项或办理、报告不认真的;
(九)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无故不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以上的;
(十)抵制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对具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越权作出的决定;
(五)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依法撤销其职务;
(七)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依法对其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八)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必须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常委会联系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加强同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联系的办法:
(一)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为代表审议发言打好基础;
(二)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征求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意见;
(四)就人大有关方面的知识培训代表;
(五)印发有关刊物和资料,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
(六)对苏木(镇)人大主席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了解苏木(镇)人大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的主要方法:
(一)协助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旗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
(二)联系在本旗的上级人大代表;协助组织在本旗的上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协助上级人大代表收集整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接受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四)积极参加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开展的活动;
(五)认真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及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