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阿巴嘎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旗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关于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审议意见,交由旗人民政府执行或研究处理。
二、旗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旗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的十五日内,召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布置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在旗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后的四个月内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征得旗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同意。
四、被审计单位应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按照旗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认真进行整改。并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旗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同时报送旗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
五、旗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派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必要时,可邀请旗人大代表、审计机关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做好整改报告的初审工作。
六、旗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旗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按工作联系范围参与听取有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七、旗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实行表决制。对表决未获通过的,旗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整改,并重新报告。
八、违反本决定,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的,旗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或质询,必要时可建议或责成有关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