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阿巴嘎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推进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提高旗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根据有关法律和阿巴嘎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交报告机关研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当围绕旗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应当实事求是反映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注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审议意见由旗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的记录综合整理,并经本次会议原则同意;会议结束后,审议意见由办公室以旗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函告“一府两院”办理。
第五条 “一府两院”接到旗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旗人大常委会。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条 “一府两院”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的主要内容是: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落实的措施和效果;不能采纳或暂缓办理的意见及原因。
第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办理机关的办理情况汇报,提出督查意见。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旗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可以采取代表视察、检查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
第九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交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责成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办理机关提出询问,或提出质询案。
第十条 “一府两院”认为旗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失当的,可以陈述理由,提请旗人大常委会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旗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形式的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