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阿巴嘎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条 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阿巴嘎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旗财政预决算草案。
(二)编制或者修改我旗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三)编制或者修改我旗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
(四)全旗重大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制定或者修改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教文化、住房保障、地方金融、物价调整、扶贫开发、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专项基金的安排,属我旗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旗委确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民主、法治、公正、效率、择优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 公众参与。
(二) 专业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合法性审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六)决策执行和评估。
(七)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同时,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以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依法向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旗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送旗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