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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1日 来源: 阿旗人大 作者: 阿旗人大

   (2015年12月31日阿巴嘎旗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旗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推动旗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阿巴嘎旗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形式的深化。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在旗委的领导下,由旗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主任会议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旗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一府两院”在贯彻落实旗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旗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旗人大代表对旗“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旗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八)旗人大常委会要求旗“一府两院”报告的专项工作。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要确定一个主要部门,其它部门提供资料,涉及部门和单位均参与评议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专项工作评议需要组织成立评议调查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会议前的基本工作:
  (一)评议对象确定后,由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报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呈报旗委批准;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开通热线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情况对评议调查组成员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为开展评议调研做好必要准备;
  (四)评议调查组根据专项工作考核标准,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五)评议调查组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经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六)专项工作被评议的单位应就评议内容,向旗人大常委会提供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二十日报送旗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于会前十日送交旗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旗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会前七日发给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旗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专项工作被评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专项工作,主管负责人或熟悉专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应结合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充分审议,并对专项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含60%)以上者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不含60%)者为不满意。
   第十条  测评结果以及评议大会提出的评议意见,由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力求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评议意见或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并向旗委报告,向旗政府、旗法院、旗检察院通报,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的还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被评为满意的专项工作,第二年确定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时,该专项工作一般不再列为被评议内容。
  专项工作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和有具体整改意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评议意见或决议的一个月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旗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在评议意见或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单位,旗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评议对象,继续进行评议。同时旗人大常委会将专项工作的评议结果及时向旗委报告,作为旗委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旗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旗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旗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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